问: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申请要求?
1、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合伙企业。
2、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保险公估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估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4、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公估业务:
(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
(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
(3)风险管理咨询;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深圳保监局办理申请事宜。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公估机构,如果股份或出资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6、申请人应当在获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开展保险公估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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