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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参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可分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及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投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三个层次。《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能,不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更好地规制电力行业的垄断,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首先,转变监管理念。随着新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更好的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电力监管机构必须从制度理念上进行调整。一是要认识到政府监管不完全是经济性职能,而更多的是社会性监管,这就要求要不断进行电力行业的反垄断;二是在新的反垄断视野下,改变过去“父子”模式的保护性监管,转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励性监管,以便更好的反对垄断性利益、保护消费者。其次,明确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
世界各国在电力改革中,都能够建立有效的独立的权威监管机构。为使我国的监管机构能够对电力市场中的各方主体独立、公平监管,必须从法律上、机构的设立上、资金上及人员构成上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再次,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对于电力行业的监管机构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在保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监督。这就要求监管机构作出的决定要透明,在监管中贯彻公众参与原则,采用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取各方意见,还要建立有效的申诉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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