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性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易燃性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5085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61 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 (闭口杯法)
GB 19521.1 易燃固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1952131 易燃气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闪点
指在标准大气压 (101.3kPa)下,液体表面上方释放出的易燃蒸气与空气完全混合后,可以被火焰或火花点燃的*低温度。
3.2
易燃下限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低浓度,以%表示。
3.3
易燃上限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在点火后可以使火焰蔓延的*高浓度,以%表示。
3.4
易燃范围
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 (或氧气)组成的混合物能被引燃并传播火焰的浓度范围,通常以可燃气体或蒸气在混合物中所占的体积分数表示。
4 鉴别标准
符合下列任何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4.1 液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闪点温度低于 60 ℃ (闭杯试验)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
4.2固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标准温度和压力 (25℃,101.3kPa)下因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经点燃后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
4.3 气态易燃性危险废物
在 20 ℃,101.3kPa状态下,在与空气的混合物中体积分数≤13%时可点燃的气体,或者在该状态下,不论易燃下限如何,与空气混合,易燃范围的易燃上限与易燃下限之差大于或等于 12个百分点的气体。
5 实验方法
5.1 采样点和采样方法按照 HJ/T 298的规定进行。
5.2 第 4.1条按照 GB/T 261 的规定进行。
5.3 第4.2 条按照 GB 19521.1 的规定进行。
5.4 第 4.3条按照 GB 19521.3 的规定进行。
6 标准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检测联系人:沈工-18857355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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