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许可条件: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提交许可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七、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含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公司可按注册资本的10倍融资,因此批复文件及证书无“总投资”一项。
联系人段经理:I3I-4694-4756
至上(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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