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名称 化妆品配方师。详询张老师
1.2职业定义 选用符合化妆品安全要求的原料,进行化妆品配方(包括工艺)设计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三级化妆品配方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化妆品配方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化妆品配方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常温,室内。
1.5职业能力特征 对化学品无过敏反应,色觉、嗅觉正常。
1.6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三级化妆品配方师不少于1 60标准学时,二级化妆品配方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一级 化妆品配方师不少于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三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具有称量、加热、搅拌等设备的化妆品制备实验室。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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