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气烟囱的一些规定
(一)一般规定
1、新建,改建和扩散工程的排气烟囱应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排气筒出口处烟气速度v不得小于按下式计算出的风速的1.5倍。Vc=u*(2.303)1/k/(1+1/k)
2)工矿企业点源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其所从属的建筑物高度的2倍,并 且不得直接污染临近建筑物。
3)当排气烟囱四周存在居住、工作等需要保护的建筑群、平均高度为HC,则排气筒的实际高度应设计成其几何高度加上2/3HC
4)排放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的排气筒,其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m.否则该排气筒应按无组织源对待。
2.总量控制区、排气筒高度规定
1)二氧化硫牌坊率超过14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是30m
2)氮氧化物排放速率超过9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是30m
3)一氧化碳排放速率超过180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是30m
2015年部分工程案例:
开尔环保安徽分公司:酸洗线酸雾处理—净化喷淋塔
中国科技大学生命学院—化学试剂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
巢湖俊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井盖模压车间苯乙烯收集处理
淮南炫达密胺胶制品有限公司—模压车间甲醛治理及粉尘收集
安徽国安电气有限公司---机械车床粉尘收集
金寨利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灵芝研磨车间粉尘收集
延峰江森汽车座椅杭州分公司——总装车间通风降温系统
中国建业(海龙)合肥分公司——车间通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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