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燃气灶能效标识检测实验室|燃气灶能效中心授权实验室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家用烹调炉具、炉灶或类似用途的器具上部,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的外排式吸油烟机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80 mm,宽度为50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全压效率(%);
(5)待机功率(W);
(6)关机功率(W);
(7)常态气味降低度(%)
(8)油脂分离度(%);
(9)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常态气味降低度和能效等级应依据GB 29539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油脂分离度应依据GB/T 17713-2011和检测报告确定。
4.4 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和常态气味降低度应不超出各指标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 29539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与铭牌上的标注一致)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结构相同,控制方式相同,全压效率、待机功率、关机功率、常态气味降低度和油脂分离度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6.3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修改、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源效率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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