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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美国十年旅游签证 办理美国十年旅游签证_沈阳万达旅行社_办理美国十年旅游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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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沈阳万达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1日
有 效 期:2016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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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先生 (经理)
联系时,请说是在企业录看到的,谢谢!
电  话: 02456481524
传  真:
手  机: 15734044807
地  址: 中国辽宁沈阳市沈阳站西对过
邮  编: 110000
公司主页: http://sywdcg.qy6.com.cn(加入收藏)
公 司:沈阳万达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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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如果之前获得过美国签证并且可以提供上一美国签证的原件,您可能符合代传递服务进行申请。
您之前获得签证时的年龄必须在14岁(含)以上,且必须采集过指纹。
您必须为中国公民或居民。
您必须本人在中国。
您申请的必须是同一类型的签证。例如,您之前拥有的是B类签证,而且希望再次申请B类签证。
如果您之前的签证为B类(临时商务/旅游观光)、C-1类(过境)、D类(乘务员/船员)、F类(学生)、J类(交流访问学者)、M类(非学术型学生)或O类(杰出人才),则您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48个月。
如果您的护照上有两个失效签证,只要签证过期时间不超过48个月,您可以依据二者之一(*一个或最近失效的签证)申请代传递业务。
如果您是续签H-1、H-4、L、P-1或P-2类签证,则您的当前签证必须有效,或过期不超过12个月。
您不能使用免面谈代传递服务申请 多次入境的L签证(公司内部调职者)。免面谈代传递服务只接受申请一次入境的L签证。
如果您申请I类签证(记者和媒体签证)、P-3类签证(娱乐/表演签证)或H-2B类签证(非技能工作者签证),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要符合续签代传递服务条件,F-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在已入读的美国学校或机构学习,而J-1类签证申请人需要继续参加以前的交流项目。
如果您的签证上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则无法使用代传递业务。但再次申请B-1, B-2, B-1/B-2, F-1以及J-1类签证除外。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B-1, B-2, B-1/B-2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12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F-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48个月以内。
对于注明“已接受过行政审理(clearance received)”的J-1类签证,签证上的行政审理日期必须在过去的24个月以内。
如果包含有效或到期美国签证的护照遗失,您则无法使用代传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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