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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户外移动式篮球架工厂“足管中心”诉苏小春案一审败诉 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标准户外移动式篮球架工厂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足管中心”)诉苏小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足管中心”败诉,须继续履行与被告苏小春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标准户外移动式篮球架工厂此案缘起于去年9月,“足管中心”根据足改方案和《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要求工作人员根据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去留,苏小春选择进入中国足协工作,但“足管中心”又于2015年11月23日将苏小春调往国家体育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苏小春不接受,将“足管中心”诉至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者作出“足管中心”继续与苏小春履约的裁决。“足管中心”不服裁决,于3月8日将苏小春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标准户外移动式篮球架工厂“足管中心”诉称,有关部门已于2月16日就“足管中心”的编制撤销事宜进行了批复。现因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认为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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