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于2007年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并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该目录的公布执行,对规范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检验项目,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加,大量新技术、新方法引入医学领域,检验项目、检验方法不断更新和发展。为适应临床诊疗需要和患者需求,原卫生部自2012年10月启动了检验项目目录的修订工作。经临床专家和检验专家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相关专业专家意见,*终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
2013年版《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分子生物学及细胞遗传学专业145项。该目录自即日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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