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程序中,有一个极小概率的事件——同日申请。同日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天,提交了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此时,国家商标局如何审查,给谁不给谁,具有一定的探讨意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起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形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也就是说,出现同日申请问题,国家商标局首先通知各当事人提交在先使用的证据,能够证明一方比对方在先的,初步审定并公告该方商标,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其次,若证据证明各当事人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自行协商,书面确定一方取得商标权,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后,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各当事人亲赴国家商标局抓阄,把商标权的获得交给运气。在此期间,若不参加抓阄的,视为放弃申请。
编辑:一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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