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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对象资格:
认定须提供的资料:
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货和销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合同金额,商业超过80万,工业超过50万。按合同金额贴够足额的印花税票。
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为外地户口的,还须提供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证明;会计、出纳的身份证、会计证、电算化证原件及复印件。每人两寸照片各一张。
5)会计、出纳聘任书;三防证明;未使用财务软件证明。
6)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4)税务局会进行现场检查,财务室必备的三防(即防盗门、防盗窗和保险柜)是否齐全,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等等条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办理时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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