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易所申请具备的条件:
一、交易场所的出资人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境外(含港澳台)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规范的交易场所及与交易场所交易业务相关或相近的企业。
二、交易场所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交易所主发起人必须是行业排名前十的企业优先审批。
四、除主发起人外,交易场所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正常经营活动,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五、 申请设立交易场所时,主发起人应为*大股东,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六、交易场所由2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同一出资人在本市投资设立交易场所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家。
七、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
(二)具备与交易场所业务有关的经济、金融、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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