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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广东湘军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2日
有 效 期:2017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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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军 先生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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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13544858888 ,打假的协作机制,擅用他人企业名称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导读: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律的特殊规定,他人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包括4项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人才可以实施受这些权利控制的行为。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律的特殊规定,他人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

不过,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作积极性,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他人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使用作品。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两类限制: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看,是对其享有的专有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从被控侵权人的角度看,则是重要的侵权抗辩理由。

设置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方面的考虑:




南京软件著作律师 咨询热线:13544858888 ,湘军律师团队拥有极高的专业素质,所有律师均为知识产权的专业背景。其中律师拥有博士学位1名 、硕士学位5名,员工总人数超过201人。部分律师曾经有法院做法官,商标局、知识产权局任审查员等经历。商标侵权工商投诉 | 擅用他人企业名称 | 专利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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