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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更有利 成都交通事故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更有利_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_成都交通事故纠纷在哪个法院起诉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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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4日
有 效 期:2017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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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律师 先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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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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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起诉,事故致人伤亡的是一种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的发生地的法院。不过《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也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均衡,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金额是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的。但是如果权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住所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比受诉法院标准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赔偿标准计算。
  所以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肇事方及其相关人时,一定要比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的高低,如果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的赔偿标准是*高的,那么选择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发生地都可以,赔偿标准按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地的赔偿标准*高的,就应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诉讼;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赔偿标准*高的,当然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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