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可识别性和独特特征。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显著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及其它信息。
经常有人认为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商标的显著性,其实不然,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这个标识本身具有的独特特征,是此商标与彼商标区分的特质部分。而商标的显著性则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显著性为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的显著特征则为商标的外观构成。两者的联系为: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必然影响商标的显著性。
我国对商标的管理实行法定注册原则,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使用以核定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准。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商标注册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经常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形式,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商标大多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构成。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实际使用过程中,为了商标外观美感的要求,往往对商标进行或多或少的修改、变化。对此,我国《商标法》采取了依法禁止的态度:《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实践当中,商标一些细小的变化往往不必然引起商标的重新申请。例如将文字或图形的字体、颜色、图形的位置等作细小修改。
事实上,商标局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商标差异的事实,也是采取容忍的态度。而很少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但是,实际使用的商标相比较注册商标进行的改变是有限度的,不是任何对注册商标随意改变都可以视为仍然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我国《商标法》中没有关于商标修改限度的规定,但是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差异的,能否认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实际使用的商标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的,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否则,不能认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这里同样将不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作为实际使用商标对注册商标进行修改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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