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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九)《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六十八条;
(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凭证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二)《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
(三)《重庆市辐射项目退役环境保护批准书》
五、许可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四)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五)符合《重庆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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