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优森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国家发改委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单位-节能评估咨询甲级资质单位-稳评咨询甲级资质单位
环评咨询乙级资质单位-规划咨询甲级资质单位-评估咨询甲级资质单位
全国地区联系电话:4000-555-080 上海地区联系电话:18321484038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 号-紫竹国家科学园区5 号楼
宝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宝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公司
宝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单位
宝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机构
宝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权威单位
宝山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收费标准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宝山区建设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