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经申请人向代表国家的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该主管机关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二、性质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三性”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以申请日为时间标准的,判断其新颖性的地域标准是世界范围内的出版物,而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只限于国内。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专利法》还对某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规定。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不丧失新颖性。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或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也视为不丧失新颖性。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和实用新型都属于发明的范畴,其主要区别在创造性上。发明的创造性要求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也就是说,发明所要求的技术水平比较高,而实用新型的技术水平比较低,被称为“小发明”。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发明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制造或者在工业、交通等产业部门应用,并且可能产生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
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是指在工业上能够应用,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并且能够产生美感。
专利的“三性”,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也是取得专利权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申请专利前只有对专利性作出分析、调查和正确判断,才能避免申请专利的盲目性。根据我国的审查制度,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实用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