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调试应在装置安装完毕,并宜在与烟道通风机械、燃料阀等联动设备调试完成后进行。
5.1.2 调试前应具备本规程第4.1.1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和附录A、附录B等记录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料。
5.1.3 调试人员应由熟悉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原理、性能和操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程序。参加调试的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预定的调试程序进行。
5.1.4 调试前应检查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规格、型号以及施工质量,合格后方可调试。
5.1.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按本规程附录C的规定逐套进行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放试验和主、备用电源切换试验。调试合格后应填写调试记录,并将装置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5.2 验 收
5.2.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5.2.2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时,施工、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验收记录;
2 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 管道吹扫记录和管道试压记录;
4 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5.2.3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灭火剂贮存容器、驱动气体容器、火灾感应器、喷头、控制盘等设备和阀门、压力表、金属软管等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其安装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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