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进口清关|代理食品进口清关流程资料
深圳进口清关|代理食品进口清关流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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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进口报关清关标签的有关要求
㈠对初次进口的食物,进口食物公司在报检时应提交契合养分标签规范请求的养分成分表,以及养分成分直接检查或直接核算的证实材料,外文材料应随附中文翻译件,上述材料应加盖公司公章。进口食物公司应确保材料的实在、精确。
㈡鉴于中外文养分标签无法彻底对应,对于在原文标签上以加贴方法标示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应彻底掩盖原文标签上的养分成分表。
㈢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标签存案的进口食物(保健食物和婴幼儿食物在外)再次进口时,标签上养分标签有关内容应契合规范规则。如发现短少养分标签、或养分标签有关内容不契合规范规则的,进口食物公司应按第㈠条请求供给养分成分直接检查或直接核算的证实材料。
㈣养分标签已经存案的进口食物,质料、配方、加工技术等有改变的,进口食物公司在报检时,应从头提交契合规范请求的养分成分表,以及养分成分直接检查或直接核算的证实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实在、精确,从头承受版面查验和契合性查验。
㈤进口食物公司提交的养分成分表经查验检疫部分契合性查验发现有不合格的,该公司应提交同一报检批中未获得养分标签存案的一切食物的养分成分检查陈述,检查组织应获得实验室天资确定(计量认证,即CMA)合格证书。
五、非直接供给给消费者的进口预包装食物标签上应按食物安全国家规范请求,规范标示食物名称、原产国国名或地戋戋名、规范、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条件,以及在中国依法挂号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别的内容如配料表信息未在标签上标示的,则应一起供给契合规范标示请求的说明书或合同,产品说明书不得与食物包装分离。
六、不合格标签整改请求
㈠进口预包装食物未加贴中文标签或标签查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标签技术整改处理的,在从头查验合格之前,应当暂扣在查验检疫组织指定或许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答应,任何单位或许自己不得动用。
㈡经查验不契合标签规范的进口预包装食物,如经过加贴方法进行整改的,有必要确保所加贴标签信息内容与原标签内容(包含被掩盖的原标签信息)相符,原标签上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关信息的,不得加贴、补印或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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