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汪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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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类:
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毕业证、报到证、建造师证、会计证、医师证、护士证、导游证、特种作业操作证、保险代理人证
发票、收据、合同、协议等等遗失
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法人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领购簿、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车辆道路运输证等
公告类:
遗失公告、清算公告,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吸收合并公告、分立公告、变更公告、拍卖公告、法院公告等等
遗失声明,是一种法律方式,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丢失了某些社会性质的证件或者类似的东西时,为了补办一份,法律上必须先确定遗失者所遗失的证件已经在法律上无效,这个过程就是遗失声明。
遗失者按法律规定刊登声明之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遗失者的社会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他人再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遗失者按法律规定刊登声明之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遗失者的社会责任。通俗来讲,就是他人再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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