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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苏州创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5日
有 效 期:201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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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苏州创坤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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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机制
通知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负领导责任。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区级)是各自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行政处罚的实施单位。
应建立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等。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或者奖励。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高罚10万元,拒不改正的还可按日连续处罚
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涉及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堆存、装卸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令停止施工。
按照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拒不改正的违法单位,可根据规定,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扬尘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纳入我市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解读
加大处罚力度,倒逼企业主动履责
市扬尘办相关负责人解读,以前对扬尘治理不达标的建筑工地,拒不改正的*高按10万元顶格处罚。这一规定加大了处罚力度,拒不改正的违法单位,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将查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可倒逼企业主动履责。
下一步,市扬尘办每两天收集一次各区扬尘整治机构检查、处罚情况。对于行动迟缓、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多次发现未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扬尘办将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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