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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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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赔偿义务人有哪些种类

  (一)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一般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非所有医疗机构均可成为适格的被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而且具有独立的可合法处置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被告,即可能的赔偿义务人。

  (二)医疗产品生产商、销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生产、销售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后者即为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医疗机构外自购医疗产品,否则患者很少单独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

  (三)血液提供机构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在被输入不合格血液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不合格血液的提供机构主张权利,后者即为此类案件的赔偿义务人。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范围:离婚律师,侵权律师,土地纠纷律师,劳动纠纷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合同纠纷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合同审查律师,法律文书代写律师,资信调查律师,法律顾问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保险理赔律师,拆迁安置律师,房产纠纷律师,建设工程律师,知识产权律师,抵押担保律师,工伤赔偿律师,人身损害律师,消费维权律师,行政律师,继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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