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明确界定合理使用的范围。鉴于现有法律仅概括性地规定法定合理使用原则,而该原则具有适用范围狭窄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关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司法实践,在我国《商标法》增加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定,以弥补法定合理使用原则的制度缺陷供应雄安新区酒店企业注册商标|安新县酒店企业注册商标|雄安酒店企业注册商。另外,可以在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增加类似“其他缺乏显著性”的规定,使其与2001年《商标法》第11条相协调。 
再次,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条件。在主观上,使用者应是善意、合理的。在客观上,使用者是在“第一含义”上使用。 指路者
*后,明确界定“第二含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11条之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供应雄安新区酒店企业注册商标|安新县酒店企业注册商标|雄安酒店企业注册商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这意味着有些商标经过使用在具备“第二含义”后,可以因为获得了显著性而被注册。但是,这些商标毕竟和那些臆造词汇的商标相比,在显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当他人为说明自己的产品而在这些商标的“第一含义”上对此加以使用时,即不应受到商标权的制约。原因是:第一,他人在原有含义上的使用是对公共领域资源的使用,这一公共领域资源不应因注册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被削减。除了在识别商品的意义上使用,公共资源本身应当永远留在公共领域。这也是保障社会公众自由地使用文字语言和自由地表达思想、进行思想交流所必须的。第二,他人使用该标记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摘要:现行的《商标法》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根据《TRIPs协议》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所作的修正,反映了*新的立法趋势,符合时代潮流,设供应雄安新区酒店企业注册商标|安新县酒店企业注册商标|雄安酒店企业注册商立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正是这种潮流的反映。但是,经探究,商标注册无效制度还存在若干尚需完善的问题,本文就其中在先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关系,商标注册无效的宣告机关,商标确权裁决的司法审查模式等问题剖析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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