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动态保护而言,由于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具有动态性而不是永久性,它随着厂商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声誉的变化而变化,在其不再驰名时,即不应再按驰名商标保护对待。以驰名商标的退化为例,如果驰名商标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其显著性的丧失,指路者就不能再按照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甚至不能按照一般的注册商标给予保护,因为此时已经失去了获得注册商标保护的一般条件――显著性。笔者注意到,《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草稿第53条曾规定:本法第14条所述驰名商标是……认定商标驰名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该商标不再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这一规定即体现了驰名商标动态保护原则。笔者建议在最终的《商标法》修正案中予以保留。不过,上述规定并未直接涉及驰名商标供应雄安新区餐饮logo注册商标|安新县餐饮logo注册商标|雄安餐饮l通用名称化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加以增补。理由是,驰名商标通用化意味着驰名商标的名称被当作产品的名称,此时对通用化后驰名商标权利人的保护等于是让驰名商标权人占有产品的名称。对产品名称的垄断与对产品的垄断又直接相关,甚至被认为就是对产品的垄断。从竞争性利益平衡的角度看,驰名商标的通用化会使竞争者成供应雄安新区餐饮logo注册商标|安新县餐饮logo注册商标|雄安餐饮l本增加,减少竞争性公司的竞争效果。驰名商标在通用化后,由于它不再具有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消费者从通用化驰名商标获得的减少搜寻成本的利益和其他驰名商标利益将大打折扣,而竞争者将由于驰名商标权人对通用化驰名商标的继续专有而增加竞争性成本,驰名商标促进有效竞争的功能将无从实现。此时在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之间显然存在一个失衡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削减甚至供应雄安新区餐饮logo注册商标|安新县餐饮logo注册商标|雄安餐饮l取消驰名商标保护指路者。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中至少可以增加以下内容:驰名商标因长期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通用名称化,使其不再具有显著性,在不能采取适当补救措施重新获得显著性后,该驰名商标不能获得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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