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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代理出口作为一种 重要的出口贸易方式,是我国当前许多企业,尤其是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积 极参与国际贸易的*佳途径。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代委托企业办理对外报关、发运、结汇等有关出口手续的 全过程,对于外贸企业只代委托方办理外销成交,或只办理报关发运的都只能称为代 办业务,而不能称为代理出口业务。 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 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一、委托代理出口退税范围 生产企业(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 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 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 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不同性质的企业享受退(免)税的政策不同 (一)享受退(免)增值税的政策 1.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其应退税款应依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金额和相关退税率计算确定。 2.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 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与该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一同按“免、抵、退”方法 计算应退税款。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 给予免税,其相应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3.无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采用“先征后退”的方 法,先按该笔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岸价计入内销征收增值税,再按该笔出口货物的报关 离岸价及相应的退税率计算应退税款。 4.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退(免)税的特殊情况。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 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 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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