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崂山矿泉水”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原告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蓝矿”已成为知名商品。被告生产的“崂小巨峰雪山泉饮用水”包装瓶、瓶贴、整体设计均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尤其是“崂小”的“小”字两点连笔,极易误认为是“山”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攀附、搭便车意图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典型意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一类较为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车,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进而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本案系一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依法保护民族品牌的经典案例。法院通过判决,有力打击了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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