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
“麦诺小子”商标转让合同案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案情摘要: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转让被告所有的青岛麦诺小子餐饮有限公司的两家麦诺小子餐厅及两个商标权等,整体出让价格为300万元左右。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303万后,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履行商标转让手续,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判决涉案商标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转让手续。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约,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在一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应当积极配合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商标权人在受让方已支付主要价款后仍拒绝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的审理,对促进无形财产的正常流转,维护交易安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均有着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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