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件
“力诺”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力诺瑞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第1681982号“力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諾”标识,并将原告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产品虽在显著位置上标注有“諾”字样,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可以区别,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原告的企业字号“力诺”在山东省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将“力诺瑞特”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易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力诺”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精细化”审理的典型案例。在商业标识类案件中,往往存在多种使用近似标识的行为,如何有效规范这些行为,既能制止恶意的“搭便车”,又不影响公众的合理使用,是知识产权法官在审判中需要不断探索和准确把握的。本案的审理,区分了被告的不同行为,明晰了侵权的认定标准,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标识的规范使用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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