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根据《太原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并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现就落实“鼓励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相关补助政策,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孵化场地在太原市区域范围内、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运营主体。
二、申报内容、条件及材料
对上年度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其运营单位3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每有一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2万元、3万元、5万元补助。
(一)申报条件
1.2017年经国家科技部门考核结果为良好(含)以上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
2.2017年经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内入驻企业符合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上企业标准三个条件之一的企业所入驻孵化载体运营单位。入驻企业注册地址在载体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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