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审批程序、审查内容、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企业。
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料要求》)(农业部第2109号公告)。
受理机关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决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境外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综合办公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具体申报周期需要4-6个月
如想缩短,加快申报周期,需要资料密切准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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