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成功注册后,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出过事。不料,2016年10月,突然有人就“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提出异议。河北沧州市个人王某认为,该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却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此外该商标缺乏相应的显著性,不应获得核准注册,因此向商标局提请撤销该商标。
王某所指相关规定,即《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该条例中也提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被申请人兰州商业联合会据此反驳称,争议商标中的“兰州”一词在牛肉拉面中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并非单纯地名,请求商评委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后认定,争议商标虽包含有“兰州”名称,但整体具有与“兰州”地名相区别的其他含义,该商标并没有违背《商标法》相关规定。但与此同时,争议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构成《商标法》规定的“缺乏显著性标志不得核准为注册商标”。
最终,国家商标总局商评委裁定书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兰州牛肉拉面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因此对兰州牛肉拉面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当事人如不服从本次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独特图案帮忙保住了商标
兰州商务局介绍,收到裁定书后,兰州商业联合会就开始着手准备相关材料,积极进行诉讼。最近,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据兰州商务局提供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911号〕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关于“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委会于判决生效后针对王某就“兰州牛肉拉面 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商标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兰州牛肉拉面作为地方风味小吃,单独考虑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但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了争议商标的大部分内容,其图形具有独特设计,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且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其整体显著性被进一步加强。此外,在争议商标申请过程中,兰州商业联合会表示放弃对争议商标文字、拼音部分的专用权。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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