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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京法顾法律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3日
有 效 期:2020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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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祥 先生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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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王国祥律师,生于1968年,毕业于南京大学,硕士,进修于北京大学EMBA,培训于中国政法大学。从警20年后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开始律师执业,曾获得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杨秀清教授、杨帆教授、刘玫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李仁玉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等知名教授的指导,遇有疑难复杂案件时会有强大的高校法学理论资源给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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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5年3月30日,胡某向张某借款15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6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款,张某与胡某于2016年11月15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暨还款承诺书。2017年7月6日,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确认,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胡某共欠利息160000元,同时约定2017年7月后的利息双方另算。后经张某多次催要,胡某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由于胡某爱人尹某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现张某诉请胡某、尹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下欠利息16000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起)。

争议焦点:胡某与尹某对利息金额的确认?该借款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国祥律师认为借据上由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乙方借款另一方事后确认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zui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发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发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胡某、尹某向张某借款约定月利率2%,未超过年利率24%,张某请求胡某、尹某按照约定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zui高人民发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di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之规定,胡某、尹某在借条上均签字确认,涉案借款1500000元应属于胡某、尹某夫妻共同债务,故胡某、尹某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发院判决结果:胡某、尹某应偿还张某借款1660000元(本金1500000+利息160000元(2015年3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下欠的利息))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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