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继2015年10月1日全面实行“三证合一”后,再度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各地各部门自2016年10月1日全面实施。
按照《通知》要求,改革将全面实现“五证合一”,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 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
改革后,原要求企业使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办理相关业务的,一律改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已“三证合一”企业无需再跑“五证合一”
据了解,按国务院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各地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五证合一”是在此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按《通知》要求,登记部门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另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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