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一般常识
一、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识: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审查原则为单项逐一审查,如:既有中文、英文和图形,审查过程中以中文与中文审查,英文和英文审查,图形和图形审查,如果有其中一项相同或相近似的,该组合商标就不成成功注册。所以,在遇到既有中文又有英文和图形的情况下,建议客户分开申请注册。
二、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规定商品分类为45类,其中1-34类是商品类,35-45类是服务类,请参照2007年版选择报送。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不同商标的需要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不同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三、商标注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明;
2.商标图样,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
3.商标申请书和委托书上相应处加盖企业有效公章(相关文件由我所提供)
四、商标使用期限为10年
商标使用期限10年到期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续展申请,每一次续展的使用期限为10年,无次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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