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已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只要满三年,任何人可以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三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撤三申请时间:
对方不答辩:6-8个月;
对方答辩:1年左右。
撤三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盖章原件;
2、撤销商标信息;
3、撤销资料填写盖章。
注册商标撤销的原因:
使用不当的撤销(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如: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此充好,欺骗消费者。
撤三流程:
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个时候商标持有人可以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对证据材料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册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若是证据不能够使商标局信服,收到撤销商标决定书,商标持有人不服这个决定的,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