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异议的含义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提出不应给与注册的反对意见。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局的异议答辩书30日内进行异议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二)商标被异议的常见理由
1、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2、恶意抢注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4、与他人已注册、已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5、侵犯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的民事权利
(三)商标异议答辩含义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四)商标异议答辩所需材料
1、代理委托书
2、营业执照
3、商标使用宣传有关的证明材料
注意:所有材料均为双份
(五)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第一步:前期文件递交。商标法明确规定在收到商标局的异议答辩书30日内进行异议答辩,所以要先提交前期的材料。
第二步: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补充。
(1)补充材料:在前期文件递交后的3个月内,要商标使用证据补充材料邮寄到商标局。
(2)正式受理、评审阶段:商标局在收到材料之后,会给到一份商标异议答辩的受理通知书。
(3)商标公告:评审认为商标的异议理由不充分,就会准予发证,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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