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心供氧系统工程
西安中心供氧系统验收应进行气体管道运行压力、运行流量检测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运行压力测试应在管道系统连接所有设备及部件后进行,且检验气体应为各气源设备供应的气体;
(2) 所有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零时,压力应在额定范围内;
(3) 所有压力为350-400kPa的气体终端组件处,在输出气体流量为10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超过35kPa;
(4) 器械用空气、医用氮气终端组件处的流量为140 l/min时压力降不得超过35kPa;
(5) 医用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流量为85 l/min时,相邻真空终端组件处的真空压力不得降至40kPa以下;
(6) 生命支持区域的医用氧气、医疗空气终端组件处的3秒内短暂流量应能达到170 l/min;
(7) 每一医用气体子系统的每一主要管道支路中,打开1/5终端组件实现1/5额定终端途泄流量时,系统的压力降应在本规范9.3节规定的许可范围内。
西安中心供氧医用气源应进行检验并满足以下要求:
.1 医用空气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 压缩机以1/4额定流量连续运行满24小时后检验气源取样口的医疗空气,空气质量应满足本规范表的规定;
(2) 压缩机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3) 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
.2 医用真空汇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 真空泵自动切换及自动投入运行功能检验;
(2) 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
.3 其它医用气源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如下检验:
(1) 医用液氧贮罐所有功能及本地报警检验;
(2) 医用液氧贮罐切换、汇流排切换、备用气源、紧急备用气源投入运行功能及报警检验;
(3) 备用气源、应急备用气源储量或压力低的有关功能与报警检验;
(4) 制造商与本规范要求的其它功能及报警检验。
每个医用气体子系统的管道应进行置换填充专用气体,以备监测及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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