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就是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第三人,用工单位能通过第三人请求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劳务派遣机构虽然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但是其不享有请求劳动者给付债权的请求权。但是这种学说同样没有明确说明在第三人享有请求权时能够应当承担何种义务。
三是代理说。代理说认为,劳务派遣事实上是用工单位请劳务派遣机构为其代行人事相关工作,因为代理关系,用工单位拥有指挥和监督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劳务派遣与代理关系在形式上的确有相似之处。但是在实践上这种说法非常不清晰。这种说法下,代理人是劳务派遣机构,被代理人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就是一个代理行为。然而实际上,劳务派遣机构是用它自己的名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形成劳动关系的。而且,在代理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应归属于被代理人用工单位,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是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劳动者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的,用工单位无权干涉劳务派遣机构的相关事宜。
四是双层关系说。持双层关系说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认为用工单位存在两个层次,用工单位是用工过程中责任承担的主体,只有在用工单位作为主义务人未能承担责任时,劳务派遣机构作为从义务人才能承担。双层关系说的主要不足是将一个劳务派遣关系硬性地区分成两个方面,即用工单位和被派遣者的主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务派遣机构和被派遣者的从劳动合同关系,从而让劳务派遣没有办法和一般的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外包区分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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