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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保险到港到门 国际海运保险到港到门_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_国际海运保险到港到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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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1日
有 效 期:2025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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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徐生 先生 (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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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13125332932
地  址: 中国广东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太平洋保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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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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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由于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属于“海损”。海损按损失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的性质,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就其损失的程度看,都属于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指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离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全损又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主要有:保险标的完全丧失;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丧失已无法挽回;保险标的受损后已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期限。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所有权即将丧失,获得收回权所需的费用超过丧失的权利;或保险标的的损失已经发生,抢救保险标的所花的费用超过获救后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以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按推定全损索赔时必须先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并经保险人承诺才有效。

(2)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其性质不同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灾害事故,威胁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解除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支付特殊额外费用的行为。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是正常航行中所不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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