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
承保风险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3和4 条款所规定者外的,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判乱或因而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1.2 由上述第1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结果或任何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战争武器。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根据这些条款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该损失有关
除外责任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性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 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延迟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阻的任何索赔
3.8 因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 4.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4.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4.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全、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 5.1 本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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