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及备案、补发执照(换发执照、增发副本)
申请设立登记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申请登记手续:
1、设立登记:
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由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3)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