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建设不断完善
1、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进一步明确。2009年6月22日,*高人民法院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将包括商标在内的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和再审案件统一交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结束了自2002年以来该类案件由有关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受理的历史。人民法院内部审理分工的统一,有利于优化专业审判资源的配置,有利于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
2、案件管辖布局更加完善。2009年1月,*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收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从而大幅度缩减了管辖法院的数量,使得以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管辖法院相对集中,有利于标准的统一。
2009年5月,*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做好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法院在继续坚持技术类案件指定管辖制度,严格控制新增专利案件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数量的同时,按照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法院审理原则,开展跨区管辖工作。*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均衡发展,注重充分发挥中、基层法院离当事人*近、便于诉讼的优势,大力加强中、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建设。截至2009年底,经*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76个、41个、46个和40个,可以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9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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