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一章 总则
*一条 为支持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确定资助计划,费用控制在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范围之内。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资助资金以“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为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兰州市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兰工作持有《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内专利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人民币,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获得授权后,发明专利可再进行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600元人民币;获得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300元人民币。
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专利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二)在校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的,申请费用个人每件只需承担5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给与全额资助。对申请发明专利者并获得授权者对实质审查费用、办登费、*一次的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三)实际支出金额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资助;且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第七条 国外专利
(一)国外专利申请目前只资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组织主要成员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分阶段进行资助,进入国际阶段并获得受理的5000元人民币/件;如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后再资助5000元人民币/件;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可资助10000元人民币/件。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助
(一)属于兰州地区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广阔、具备实现产业化能力、对我市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由兰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经上报审批后可获得重点支持。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兰州市企业专利实施资助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财务预算。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至zongguanke@lanzhou.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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