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名:93/15/EEC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s
council directive 93/15/eec of 5 april 1993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provisions relating to 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supervision of explosives for civil uses
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民用爆炸物的管理,使欧盟各成员国关于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的法规协调一致,1993年4月5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民用爆炸物投放市场和监管法规的指令”(93/15/EEC)。此后至今,该指令未经修订。欧盟委员会界定了该指令的适用范围,颁布了该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供执行时参考。
1.每一爆炸物的设计、制造和供应方式对于人们生活和健康的安全应具有*低限度的危险性,在常规和可预见的条件下可防止对财产和环境的损害,特别要考虑到直到使用爆炸物时所包括的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2.每一爆炸物必须具有制造商规定的性能特点,以确保*大限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每一爆炸物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必须使得当以适当的技术手段处置它时,对环境的影响减到*小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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