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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苏州博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CPC)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有 效 期:201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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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信息时间: 2011-7-8   阅读次数: 1582 】【我要打印】【关闭】  
苏科高[2003]51号
    *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提升我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运用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科学技术手段生产出来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产品。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我省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主要支持符合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的产品。
    第五条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和“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参考目录”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定期进行补充和修订,由省科技厅发布。
    第六条 申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类别必须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要求;
    (二)申报产品应该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省内首次生产的换代型产品,或为国内首次生产的改进型产品;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四)产品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申报的产品利税率不低于20%;
    (五)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用于该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产品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0%;
    (六)从事申报产品研制开发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包括同等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产品研制开发总人数不低于20%;
    (七)没有与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优先支持下列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
    1、利用国家计划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3、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4、我省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内的产品。
    第八条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所需材料;
    (一)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三);
    (二)申请单位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必备文件。
    2、可说明知识产权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年财务报表。
    4、产品采标证明。
    (三)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未鉴定产品必须提交的相关材料:
    a、由省(部)级以上(含)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b、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
    c、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投产后实测的环    保达标证明;
    d、若属中外合资,应附加中方控股证明;
    e、用户使用意见相关材料;
    f、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附获奖证明。
    (3)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辅助材料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一般要求1年之内。
    第九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凡申请认定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单位,可在产品中试鉴定试产或批量生产之后,按要求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省辖市、计划单列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条件规定的条件对申报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所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各市上报的材料;省科技厅定期组织专家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给予认定,并颁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 对申请享受出口退税的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省国税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326号、苏科高[2002]314号文)办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延长至5年。

 
    苏州博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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