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450371406, QQ号码:1203370281邹律师 ,金牌状王*一律师团队首席律师。1992年全日制名校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毕业,执业经验丰富,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兼金融经济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资格资质,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20年经验资深律师!
房产诉讼注意事项:
首先,发生房产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房地产纠纷应注意专属管辖。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纠纷管辖适应(用)专属管辖。
其次,法院受理房产案件的范围:
法院受理的房地产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建筑承包、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2.在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时,受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者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强占公房而发生的纠纷。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单位按合同约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职工拒不履行合同而引发的纠纷。4.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当首先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先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的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有关部门按私房政策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一是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二是因政府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三是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四是因合作化运动中遗留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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