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税率
1.深圳经济特区各类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税。
2.从事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当年减按10%的税率纳税。
二、减免优惠
1.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2.对从事港口、码头开发经营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特区企业,是指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下同),实行定额定率缴税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照顾。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在5年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下同)。
3.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基础工业(如钢铁、煤炭、冶金、电力等工业)和经市政府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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