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国专利法律制度概述
专利权是指凡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在法定的有效期内)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经申请审批后,在法律保护的权利,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专利具有如下特征:给予法律保护的权利,又称垄断权或独占权。专利具有如下特征:
(一)无形性
由于专利的发明创造它与有形财产一样,是精神活动的成果,并具有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抵押或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值,它与有形财产一样,不仅可以转让、继承、抵押或作为一种投资的方式,而且还可以通过发放“许可证”的形式,进行技术转让,流通于国内外市场,所以,它具有产权的性质,只不过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而已。
(二)专有性
即同一项的发明创造只能有一个专利。
(三)时间性
法律对专利的保护,都有法定期限。
(四)地域性
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利,只能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泰国建立专利制度,一是鼓励国内的发明活动;二是促使发明人公开发明内容;三是推动国际技术交流,以使泰国在发展过程中能利用他国的先进技术。早在1924年,泰国就开始对专利与外观设计进行立法,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推迟了专利制度的实现。
战后,泰国又重新开始专利立法工作,内阁在原则上决定制定专利法。从1951年到1978年,泰国曾先后起草了两个专利法草案,新专利法草案于1978年6月提交泰国议会讨论通过,1979年3月11日得到泰国国王批准,1979年9月12日生效。为适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趋势.泰国专利法于1992年进行了首次修改。由于1996年初,泰国加人了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为与TRIPS的有关规定一致,泰国知识产权局又一次向议会提交了修改专利法议案,并于1999年修改通过。
泰国专利法包含了发明和外观设计两种专利,二者分章规定,但在外观设计部分,大量地规定了引用条款,适用发明专利的有关规定。整部专利法共88条,涵盖了实体与程序的全部内容。
二、专利法律规定
(一)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指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并担负义务的人,包括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按照泰国专利法的规定,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依泰国专利法成为泰国的专利权人。
泰国专利法还规定给予外国申请者以优先的权利。根据泰国专利法第十九条之二和第六十条之二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泰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该申请人可以要求在申请书上写明在国外首次提出的申请日为国内专利申请日,即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法保护对象及其审批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泰国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把实用新型专利放在外观设计专利中加以保护。
泰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审批制度。
1.发明专利的审批制度
为了尽力达到有利于技术转让的目的,泰国专利法对授予了专利的发明规定了相当严格的条件。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必须确实是新的(专利法第五条)。为了使有限的人力和条件避免对不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授予专利权,泰国专利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采取延迟审查制,即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可请求对其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审查,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专利申请。也就是说,专利局只在申请人请求审查时才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二是采取异议审查制,即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人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条件优于申请人的,或者认为某一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均可在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90天内向执行工作人员请求撤消专利申请。也就是说,公众,特别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将帮助专利局审查申请(专利法第三十一条)。除了上述两种措施外,泰国专利法还规定知识产权厅厅长可以要求政府任何部门、外国和国际专利局或专利机构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2.外观设计专利的审判条件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则采取形式审查与异议审查的制度。形式审查即知识产权厅仅对专利申请手续是否完备,该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有90天的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便可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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